私家车新车上牌免查验
名称:《机动车登记规定》
发文机关:公安部
实施时间:2022年5月
主要内容: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应当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积极推行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为申请人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服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与有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对实现信息共享、网上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危险货物运输、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当具备相关道路运输许可;实现与有关部门联网核查道路运输许可信息、车辆使用性质信息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对相关电子信息。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车辆管理所实现与机动车制造厂新车出厂查验信息联网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时,免予交验机动车。
有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参数等情形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拆除、更换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载货汽车、挂车加装、拆除车用起重尾板,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不改变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凭证与纸质检验合格标志具有同等效力。
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主持人: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