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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法治·广告

加力财会监督 助推行业发展

  主持人:程雪

  名称:《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

  发文机关:财政部

  实施时间:2022年7月

  主要内容:

  财政部建设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为备案的审计报告赋予验证码,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每年检查一次:上年度合计为100家(含)以上的中央企业(按国资委公布的央企名录,下同)、中央金融企业(按财政部公布的中央金融企业名录,下同)、境内上市公司(不含新三板,下同)等单位提供年报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的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注册会计师数量超过1000人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每三年检查一次:上年度合计为 50家以上、100家以下的中央企业、中央金融企业、境内上市公司等单位提供年报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10 亿元以下的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注册会计师数量为 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新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自其首次承接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起,原则上前三年内每年检查一次,此后每五年检查一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重点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执业许可条件、一体化管理、独立性保持、信息安全、职业风险防范,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开展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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