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 招聘的“坑” 需强力 执法填平
■鞠实
“招聘广告明确月薪4200元,实际只有2300元”“企业的招聘信息写明入职以后可以输送海外接受培训,却始终不予兑现”“招聘现场开出的3%销售提成,实际发放只有1.3%”……据媒体报道,近年来,一些单位为了吸引人才加入,不惜在招聘广告中“美化”薪酬待遇等事项,等到签订劳动合同或是兑现承诺时却又否认招聘信息的法律效力。
招聘时时有,避“坑”常常新。应该说,虚假招聘就像痼疾一样,长期以来伴随招聘左右。像现在这样的招聘旺季,招聘广告里说得天花乱坠,但到真正签合同兑现承诺时却是“另一副面孔”的招聘欺骗,也并非新事物,只不过随着“就业难”、“招工难”等因素的叠加,这一现象更加凸显罢了,引发社会的一轮又一轮关注。
客观而言,针对这种现象,有关方面也进行了持续的打击和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就现实来看,这并不能有效跟上现实的需要。原因也许是多方面的,比如不少劳动者缺少法律知识储备,对招聘广告上的许诺也就是“要约邀请”,与用工签订合同上的承诺也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要约”,傻傻分不清,致使签订合同以后才发现招聘广告的猫腻,但这时已经掉进虚假招聘的“坑”里,再去申请劳动仲裁、诉讼等,就很难得到法律支持。
但笔者以为,最根本的原因,恐怕还在于违法成本较低,不能对别有用心的用工者(招聘广告方等)形成有力的震慑。而这种违法成本较低,关键就在于执法用法的偏颇。
众所周知,一说起虚假广告招聘,很多人的第一反应——这就是一种劳动违法。因为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等行为,同时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这种虚假招聘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中,这类问题大多也是按照这个思路和程序处理。但这样做就存在一个问题,且不说目前很多虚假招聘广告在网上发布不易被发觉,再加劳动者的弱势等不敢深究,导致实际上此类案件真正被执法处理的很少。如果按劳动执法处罚规定区区的最高1000元罚款,恐怕也确实让一些用工者(招聘广告方等)根本感觉不到违法的“痛”,久而久之就变相增加了违法底气,此类现象纠治难愈也就不难理解。
但反过来全面看待这一问题,根据《广告法》规定,虚假招聘也是一种典型的广告违法,因为通过发布虚假广告实现招聘目的就是他们的一个重要手段和环节。如果按照《广告法》进行规制,恐怕就是另一种情形。
《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要求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最低处二十万元罚款,最高处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等。
此外,根据《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如果网络平台未尽到审核和管理义务,发布虚假广告、招聘信息等内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定的罚款等处罚。
如此,综合执法就能加大虚假广告招聘的违法处罚力度,让这一违规链条上的虚假招聘者、虚假信息发布平台等都因违规成本明显而得不偿失,虚假招聘才会逐渐消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