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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法治

发放高温津贴,应避免这些误区

  通讯员潘家永报道 每年夏季,劳动者的“高温权益”都会成为一个“热”点话题,今年也不例外。如今,国家和各地政府对保护劳动者的“高温权益”越来越重视。然而,由于理解上的偏差、新就业形态的出现或者其他原因,有些单位仍然对如何保护劳动者的“高温权益”存在不少误区。

  【误区1】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没有高温津贴

  近日,外卖小哥小唐获知有的平台给外卖骑手发放了高温津贴,于是要求自己的送餐平台也发这笔钱。可平台负责人回复:外卖小哥没有高温津贴。

  评析:《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由于该规定中使用的是“用人单位”而非“用工单位”,所以,外卖骑手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能否享受高温津贴,主要看其与对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如果小唐与平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平台拒发高温津贴就属于违法。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平台不发这笔钱虽不违法,但基于社会责任感,也应考虑适当发些高温津贴或增加每单的提成。

  【误区2】高温津贴与解暑物品相互替代

  小徐所在的建筑公司之前从未发放过高温津贴。今年公司鉴于往年解暑物品浪费严重,决定给大家按规定月份发放高温津贴,不再供应解暑物品。

  评析:《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由此可见,防暑降温物品属于劳动保护措施,而高温津贴则是对劳动者额外劳动消耗的补偿,两者的性质和目的不同,不能互相冲抵。企业在发放了高温津贴后,仍然负有向高温作业的职工提供清凉油、清凉饮料等解暑物品的义务。

  【误区3】高温津贴按实际高温天数计发

  小吴在某公司从事露天作业,公司安排专人负责查看当天的天气预报,然后按实际高温天数发放高温津贴。

  评析:《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按此要求,各省都明确了高温津贴的发放月份和标准。因此,即使当年遇到若干低于35℃的天气,企业也须全额支付高温费,而不能“偷工减料”。

  【误区4】采取了降温措施就不用发高温津贴

  小孟是位洗车工。洗车间安装了电风扇,但暑期的热浪仍然不时从外面灌进来,洗车间温度仍然很高。近日,小孟等几位洗车工要求发高温津贴时,公司负责人却借口说工作场所已经采取了防暑降温举措,洗车又不是露天在太阳底下洗,所以别再惦记这笔钱了。

  评析:根据《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在这里,这个33℃以下是个硬指标,不管企业是否采用了降温举措,只要室内温度超标,就应当发放高温津贴。如果企业不发这笔钱,又无法举证证明已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误区5】最低工资中包含高温津贴

  小陶是职场新人,劳动合同约定其工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进入夏季后,小陶向公司询问自己的高温津贴。公司却说发的工资已经包含有高温津贴了。

  评析:《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由此可见,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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