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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法治

已约定“工资打包” 还能否要求公司 支付加班费?

  编辑同志:

  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我的工资进行“打包”,即工资里面包含加班费,无论我是否加班,加班时间多长,都不再增加。可三个月下来,我发现即使每月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我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以此为基数核算我的加班费,也超出了我与公司约定的工资。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支付超出的加班费?

  读者:王莉莉

  王莉莉读者:

  你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超出的加班费。

  这里涉及到包薪制问题,指的是在劳动合同中打包约定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费的一种工资分配方式。本案情形无疑与之吻合。《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也指出:“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从中可以看出,虽然用人单位有依法制定内部薪酬分配制度的自主权,但内部薪酬分配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须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实行包薪制的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工资,同时按照国家关于加班费的有关法律规定足额支付加班费,不得以实行包薪制规避或者减少承担支付工资、加班费的法定责任。本案中,根据你的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即使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你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以此为基数核算你的加班费,也超出了你与公司约定的工资,决定了公司属于未依法足额支付你加班费,公司自然必须支付超出部分的加班费。

  供稿: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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