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
去年1月,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并提出相关指标。杭州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在该文件基础上,共同研究制定《杭州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配建办法》。该办法将于2022年10月3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包括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新建拆迁安置房、共有产权住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小区;已建居住区,包括老旧改造小区、既有住宅小区等各类居住区;产业园区配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用房规划、建设、移交、使用管理等工作。
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服务范围:
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确有困难或托育需求较低的地区,服务半径可适当扩大到500~800米。
规划配建指标:
1. 新建居住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按不少于15平方米/百户且不少于200平方米配置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应集中配置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常住人口3000~4000户配置一处,每增加3000户增配一处。
2. 已建居住区。按不少于10平方米/百户且不少于150平方米的要求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有条件情况下,已建居住区应根据常住人口3000~4000户配置一处,每增加3000户增配一处。
3. 产业园区。员工规模每达1万人,产业园区配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一处。
生均指标:
新建居住区,生均建筑面积不应低于6平方米,生均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应低于3平方米。
已建居住区,生均建筑面积不应低于4平方米,生均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宜低于3平方米。
对于设置室外场地确有困难,人口密集地区改扩建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生均室外面积不宜低于2平方米。若生均室外面积未达到最低要求,生均建筑面积不应低于6平方米。
机构规模:
每个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托的婴幼儿,不宜超过150人,且不超过10个班。
选址要求:
应具备良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条件。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主入口不应直接设在城市主干道或过境公路干道一侧,主入口应设置人流缓冲区和安全警示标志,园区周围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婴幼儿活动用房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有直接天然采光,并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宜设置通风设施,应满足婴幼儿生活、照护等功能需要,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
运营管理:
住宅小区项目所在地街道(乡镇)具体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运营管理。
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用房,应按规定用途举办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采取公建民营模式举办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办法》实施后与国家、省新颁布的标准、技术和规范不一致的,以新颁布的为准。
记者曾晨路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