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书
浙江中厦钢结构有限公司、绍兴市嘉达置业有限公司、张雁、马国英、吴志伟:
因本人陈永利已将本人在《绍兴市嘉达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项下享有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了受让人陈晨(身份证330402198012173337)、沈治国(身份证330522197704030413)和张标(身份证330402196812263315),故本人陈永利根据法律的规定,特发此函告知你,望你在接本通知后直接向受让人陈晨、沈治国和张标履行《绍兴市嘉达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
特此通知。
附:受让人的联系电话:范律师13588503009
通知人:陈永利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