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有道 拒绝“傍大牌”
主持人:程雪
名称:《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修订通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施行时间:2022年10月
主要内容: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自身竞争合规管理,防范竞争违规风险,倡导竞争合规文化。
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店名称、自媒体名称、应用软件名称、应用软件交互界面、网页等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贿赂,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经营者不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功效)、工艺、质量、用途、产地、成分、售后服务;商品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市场占有率等信息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品种类、兑奖时间、兑奖地点、兑奖方式、中奖概率(奖品数量)、奖金金额(奖品价格)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受贿赂,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