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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法治

法律护权益 温暖“半边天”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有这些亮点及重点

  妇女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伟大力量,妇女的地位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文明与进步程度。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妇女事业发展,注重依法保障妇女权益,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强调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不得因产假哺乳限制女职工晋职……2022年10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本次修订将《妇女权益保障法》由修订前的9章、61条,增至10章、86条,亮点多多,一起来看!

  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明确规定“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报告均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党的执政纲领,充分彰显实现男女平等的坚定意志。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仅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还在各章中不断丰富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的具体制度规定,确保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确保广大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平等获得发展机遇、平等享有发展成果。

  根据新时代妇女工作特点和妇女事业发展要求强化特殊保护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各方面权益作出规定。在体现和落实全面保障的基础上,更加突出结合妇女自身特点和妇女工作实际,强调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在医疗保健和健康检查、公共设施配建、生育服务保障、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等诸多方面,根据妇女特点提供特殊保护,为有效实现男女平等和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在完善政治权利保障方面,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明确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在完善人身和人格权益方面,将第六章“人身权利”前移作为第三章,并将章名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突出人身和人格权益的重要地位。强调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强调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有关医疗活动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在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的基础上,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报告和解救、安置、救助、关爱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等职责。在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

  规定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心理健康服务支持以及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设立妇幼保健机构,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健康检查,合理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设施等。

  在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规定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保障相关责任,明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包含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

  完善生育保障,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明确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等。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精神,规定加强对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

  在完善婚姻家庭权益方面,规定国家鼓励婚前体检,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要求记载其姓名等权利。

  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共同财产查询、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等制度。

  在完善救济措施方面,增加一章关于“救济措施”的规定。规定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督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监督。规定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制度。

  在完善法律责任方面,就违反有关报告义务、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义务、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等义务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倡导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重视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心、关爱和支持妇女发展,明确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通过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男女平等意识,培育尊重和关爱妇女的社会风尚。

  组织动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结合工作职责和自身特点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捐赠、资助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妇女权益保障事业。

  与此同时,充分尊重妇女的重要主体地位,明确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健全全民终身学习体系,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困难妇女提供必要帮扶,保障和促进妇女在各领域的全面发展,更好发挥妇女“半边天”的重要作用。

  据人民法院报等


浙江工人日报 法治 00002 法律护权益 温暖“半边天” 2022-11-09 2 2022年11月0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