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堡业建设有限公司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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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周建华,身份证号:330323196408060635 郑月德,身份证号:330323197006230616
郑月胜,身份证号:330323196602040611 郑玲智,身份证号:330323197605070415
杨永银,身份证号:330323196312280617 (以下共称“你方”)
2009年,你方周建华与杭州堡业建设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洽谈以银行按揭方式购买本公司开发的东方大厦A幢7层701-742号、8层801-842号房屋(下称“案涉房屋”)。
经周建华安排,你方以周建华、郑月德、郑月胜、郑玲智、杨永银的名义于2009年11月签署了14份《房屋转让合同》并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签署14份《房屋转让合同》时,你方向本公司确认以郑月德、郑玲智、郑月胜、杨永银名义购买的房屋,实际购买人都是周建华。
14份合同情况见下表:
就上述房屋,你方的按揭贷款由本公司提供担保。
从2013年11月21日起,你方五人一直未再按约向银行偿还购房贷款任何本息,导致本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被法院强制执行,并于2021年11月12日被迫以本公司名下其他物业向银行抵债清偿。
本公司认为,你方长期未支付银行购房贷款及法院强制执行后你方也无能力还款,表明你方已实际丧失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能力;你方逾期付款造成本公司为你方承担担保责任造成巨大的实际损失,本公司与你方签署《房屋转让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前述《房屋转让合同》约定转让的房屋,也因你方不能支付购房款而一直未交付,因此,本公司决定解除与你方签署的14份关于东方大厦A幢7层701-742号、8层801-842号的《房屋转让合同》。
通知人:杭州堡业建设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