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惨痛教训敲响安全警钟
浙江高院公布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安全生产不仅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也事关社会的安全稳定。近年来,浙江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部署要求,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落实省委除险保安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有力护航安全生产。近日,浙江高院发布了十起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以期进一步加大对危害生产安全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行刑衔接工作机制,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现选登部分案例,以案示警。
案例:违反有限空间作业相关安全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浙江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成立,2021年7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周某某(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副总经理)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在未制定清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亦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有关安全规定的情况下,由被告人杨某某擅自安排公司员工对地下水池开展清淤作业,致使被害人周某清、龙某某等5人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硫化氢中毒,最终造成被害人龙某某等4人死亡、被害人周某清受伤的生产安全事故。
海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简评:本案系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有关安全规定而引发的重大责任事故。此类事故特点:负有有限空间管理职责的责任人员履职不到位;作业人员对有限空间概念陌生,无法认清相应空间的危害性;营救人员相关知识匮乏,可能出现少数人发生意外,多数人营救时死亡的结果;救援设备缺失。此类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人员应对整体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而非仅限于因直接从事作业而受害的人员。本案中,因生产、管理责任人员作业前后从未落实公司安全规定,也从未制定操作规程及应急措施,等待作业的人员在看到事故发生后,采取救治措施不当而一同遭受伤害,导致伤亡人数较多,责任人员应对事故全部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在生产活动中违规倾倒渣土危及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0年7月初,被告人王某某、俞某经合谋,决定在绍兴市越城区钱塘江一线海塘护塘地上倾倒渣土。经被告人蒋某某、陈某某、朱某参与,在护塘地上开挖出总面积达1716平方米的4处深沟,为倾倒渣土作准备。同时,经渣土中介王某乙介绍,由周某管理的渣土车队前来倾倒渣土。其间,为方便挖机将渣土转运至护塘地深沟,施工人员在海塘堤坝背水坡上挖掘深坑作为“中转站”。7月10日晚,在未经审批情况下,渣土车队在上述地点倾倒渣土,至次日上午,渣土车队共计倾倒渣土43车,渣土均被堆弃在护塘地上。经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评估,上述背坡弃土范围较大,且海塘背坡和护塘地存在挖坑,破坏海塘堤身原始断面,直接影响了海塘防渗和稳定安全。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五被告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适用缓刑;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分别连带赔偿海塘修复费用人民币23万余元和4万余元,并在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简评:钱塘江海塘为抵御钱塘江江水潮汐之患而修筑,维系着数百万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系全省首例危害公共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件社会影响重大,审理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期间联合公诉机关、水利局两次前往现场实地踏勘,并督促责任部门在汛期来临之前完成对受损一线海塘修复工程。本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充分释法说理,最终五被告人认罪认罚,与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主动缴纳海塘修复款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私接私改燃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2020年12月,被告人吴某某因承包湖州市吴兴区某餐厅需使用燃气,未经申报批准和设计,联系并授意李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对湖州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预留的天然气阀门私自施工,由黄某某等人通过焊接、切割、拆卸的方式将预留阀门内的天然气直接接入餐厅食堂使用,直至2021年6月3日被湖州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检查发现。经查,该工程未向湖州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报备和验收,李某某、黄某某等人均不具备相关工作资质,私接管道通过外墙以及空中架设方式进入餐厅,接入的天然气为中压天然气,未经减压设备处理,该餐厅北面为公司宿舍楼,餐厅楼上为公司办公室,食堂平时就餐人数众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害公共安全。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简评:燃气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个人和企业用气应当通过规定程序向燃气公司申请办理开通手续,由专人上门服务。但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不少人为贪图便利,私接私改燃气管道和盗窃天然气,不仅危害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还有可能引发燃气泄漏甚至爆炸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本案中,被告人等人私接天然气管道用于厨房使用,该管道途经人员密集区域,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定罪处罚。
案例: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种行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情况下,购买假证书进行操作施工发生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2019年4、5月份,被告人徐某某到永嘉县三江街道某建设项目工地务工,在未依法取得建筑施工特种行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情况下,通过黄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建筑施工特种行业操作资格证书,系假证。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无证的情况下操作该工地塔吊施工,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事故中塔吊吊钩脱落,造成被害人牛某某死亡。
永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简评:本案被告人徐某某作为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在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种行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购买假证,并在工地从事塔吊施工,造成一人死亡的伤亡事故,其业务过失行为是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且其故意购买假证侵害国家机关证件公共信用法益,应当对其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数罪并罚。
案例: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责任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2020年7月27日,浙江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一台过滤洗涤干燥机(案发时已超设备预计使用年限)发生故障,导致设备内正丁醇溶剂泄漏与空气混合并遇明火发生爆炸,事故造成林某某、张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经查,其中被告人万某某作为该车间设备员,未充分履职,对事故设备日常管理不到位,未认真开展事故设备检查工作,未全面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在事故设备安全设计预期使用寿命到期后,未按相关手续申报办理,未能保证事故设备正常运行;被告人成某某作为分管设备工程部设备总监,领导设备工程部工作不力,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设备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对事故设备进行全面检修,导致事故发生。
仙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简评: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负有安全管理义务的人员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导致人员伤亡的刑事案件。安全生产责任重大,特别是在高危行业,安全管理极其重要,本案被告人作为医药行业从业人员理应深知其中利害,但依然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足以给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敲响警钟。
(据浙江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