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岂能由公司说了算
编辑同志:
我所在公司基于部分机构功能重叠,决定进行组织架构调整。调整之后我原有岗位虽然还在,但却人员过剩,公司在没有与我协商,也没有征求工会意见,即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决定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刘苏苏
刘苏苏读者: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即用人单位依此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具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履行了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程序;事先通知了工会。本案情形恰恰与之相违:首先,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即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必须符合对应要求,并非用人单位说了算。而由于组织架构调整并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甚至完全源于用人单位的主观因素,决定了上述规定中并没有包括组织架构调整。更何况本案公司的组织架构调整后,相关岗位仍然存在,劳动合同有继续履行可能。其次,即使劳动合同确已无法继续履行,公司也应当事先与你协商,争取就变更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一致。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而公司一直没有通知工会。因此,公司这样做是错误的。
廖春梅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