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书
浙江中厦钢结构有限公司、绍兴市嘉达置业有限公司、张雁、马国英、 吴志伟: 因本人陈永利依据《绍兴市嘉达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2017)浙0602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的生效判决,陈永利代为履行的款项3400万元、【(2017)浙0602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及借款合同约定的相关从权利(抵押物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利息等)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等债权全部转让给了受让人陈晨(身份证330402198012173337)、沈治国(身份证330522197704030413)和张标(身份证330402196812263315),故本人陈永利根据法律的规定,特发此函告知你,望你在接本通知后直接向受让人陈晨、沈治国和张标履行付款义务。 特此通知。 附:受让人的联系电话:范律师13588503009 通知人:陈永利 2022年11月 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