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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法治·广告

重拳打击药品领域 违法犯罪行为

  主持人:程雪

  名称:《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发文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实施时间:2023年2月

  主要内容:

  药品监管部门在依法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造成的后果,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立案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其设置或者确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协调设立检验检测绿色通道,对涉嫌犯罪案件涉案物品的检验检测实行优先受理、优先检验、优先出具检验结论。

  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

  对因客观条件限制或者对保管条件、保管场所有特殊要求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应当与药品监管部门签订委托保管协议,并附有公安机关查封、扣押涉案物品的清单。涉案物品相关保管、处置等费用有困难的,由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解决。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引发公共安全事件,对公民生命健康、财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害、损失的案件;跨地区,案情复杂、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案件等实行联合督办。

  药品监管部门对明显涉嫌犯罪的案件,在查处、移送过程中,发现行为人可能存在逃匿或者转移、灭失、销毁证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协助采取紧急措施,必要时双方协同加快移送进度,依法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处置。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涉嫌犯罪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


浙江工人日报 法治·广告 00002 重拳打击药品领域 违法犯罪行为 2023-02-07 2 2023年02月0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