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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法治·广告

生命至上

依法及时救助机动车道路 交通事故受害人

  主持人:程雪

  名称:《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发文机关: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 浙江银保监局、省医保局

  实施时间:2023年2月

  主要内容:

  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宁波市,下同)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省、市、县(市)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孳息;地方政府按照规定安排的财政临时补助;社会捐款;其他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是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是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是机动车肇事逃逸的。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日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日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的,由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费用后,应当依法向责任人追偿。

  机动车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涉及救助基金垫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对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家庭陷入特殊困难的,可以开展一次性困难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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