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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法治·广告

推动医疗保障向居家延伸

  主持人:程雪

  名称:《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发布机构:省医保局

  实施时间:2023年2月

  主要内容:

  完善“家庭病床建床费”项目内涵,并明确一个建床周期收一次家庭病床建床费,确需继续建床的,需重新评估、建档。

  增设“上门服务费”项目。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医疗服务的,采取“医疗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方式收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删除家庭病床巡诊费、出诊项目。

  规范居家医疗服务收费行为。医疗机构上门提供的居家医疗服务,已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等方式提供经费保障的,医疗机构不得重复向患者收费。

  建床对象: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确需建立家庭病床的,可选择1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请作为建床单位。

  建床病种:主要为临床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非危重症的疾病,后续仍需要由医务人员进行连续观察治疗的脑血管意外瘫痪康复期;肿瘤术后或放、化疗后需支持治疗;高血压、糖尿病合并慢性严重并发症;骨折、关节置换术后及外伤需换药、拆线、康复等;晚期肿瘤、偏瘫患者合并褥疮感染、尿潴留、吞咽困难的需定期换药、定期更换尿管、胃管;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严重肺部疾病。

  一个结算年度建床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建床天数累计不超过180天。其中,一次建床周期不超过90天,确需继续建床的,需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支付范围包括家庭病床建床费、上门服务费,以及病情需要使用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上门服务费支付每周不超过3次。上述费用按住院医疗费用结算,不设起付标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门为非建床患者提供居家(家里)医疗服务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以及非建床老年人的上门服务费,按门诊医疗费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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