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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优先 适度利用

舟山出台全国首部保护区海钓管理办法

  本报讯 林上军、王菲报道 近日,《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海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舟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公布。这也是全国海钓管理领域的创制性立法,旨在规范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内的海钓行为,促进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海钓活动安全、有序发展。该《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舟山群岛以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独特的岛礁自然地貌而闻名,适合海钓的鱼类超过40余种,每年吸引了约六七十万人次前来体验海钓活动,被称为“海钓天堂”。然而近年来舟山的海洋渔业资源因滥钓行为遭受一定程度破坏,保护海钓资源迫在眉睫。

  2017年,作为《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的配套法规,舟山制订了我国首部关于海钓的地方立法《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海钓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去年以来,舟山市人大常委会修改了《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同时修订《暂行办法》,重点对海钓管理制度作进一步规范,从海钓许可、海钓船舶管理等方面对保护区海钓活动作出新的制度设计。

  《办法》明确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海钓行为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细化市、县两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和保护区管理机构在保护区钓场日常巡护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并要求生态环境、海事等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明确规定了对违法、违规的海钓行为进行举报将对举报者予以适当奖励。

  为保护渔业资源,保障海钓活动安全,《办法》要求个人在完成海钓活动安全管理和资源保护等相关规定的学习并通过考试满足年龄及作出相关承诺等条件下,才可申请海钓许可证。需申请海钓许可证的,可以向保护区所在地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办法》还细化了海钓行为规范,明确对保护区海钓资源采取禁钓区、禁钓期、禁钓鱼种、渔获物标准、渔获物限额等保护性管理措施及实施相关措施的程序,并对较为常见的违反海钓行为管理和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等行为进行规制。同时,明确在保护区内从事海钓活动的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船舶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以及上位法规定的取得统一标识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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