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主持人:程雪
名称:《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修订: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实施时间:2023年3月
主要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贯穿生产经营全过程,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向本单位全体从业人员公示。
从事危险作业或者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制定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排除;对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水下、探险等高风险项目的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每日投入运营前对涉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小微企业园运营单位应当与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危险化学品信息录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数字化系统并动态更新,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场所与居民区(楼)、学校、医院、车站、码头、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可以采用拍摄照片、视频等方式予以记录,通过“浙里办”、12345热线等途径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