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严惩消保乱象
主持人:程雪
名称:《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发文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实施时间:2023年3月
主要内容: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贯穿业务流程各环节。
消费者向银行业保险业纠纷调解组织请求调解的,银行保险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调解。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有利于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进行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进行欺诈、隐瞒或者误导性的宣传,不得作夸大产品收益或者服务权益、掩饰产品风险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银行保险机构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不得存在强制捆绑、强制搭售产品或者服务;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为消费者开通收费服务等情形。
在提供相同产品和服务时,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或者风险状况的消费者实行不公平定价。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审慎经营,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权,采取有效的内控措施和监控手段,严格区分自身资产与消费者资产,不得挪用、占用消费者资金。
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作出处理,不得拖延理赔、无理拒赔。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规范营销行为,通过电话呼叫、信息群发、网络推送等方式向消费者发送营销信息的,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拒收或者退订选择。消费者拒收或者退订的,不得以同样方式再次发送营销信息。
银行保险机构通过线上渠道使用格式条款获取个人信息授权的,不得设置默认同意的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