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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法治

盗图带货?涉嫌侵权!

  通讯员倪晓花、伍烟宇报道 随着淘宝、抖音卖货、微商等线上购物渠道的兴起,模特及照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小丹是一名微商,常常在朋友圈转发某网红的抖音服装拍摄照片,进行服装推广和销售。不料近日被照片拍摄者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小丹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

  原告小李与小红是夫妻,合作经营一家服装店。为经营需要,小李经常以小红为模特,通过相机或手机拍摄小红穿着服装的照片,并发布在朋友圈、抖音等平台进行推广,其抖音店铺已有数万的粉丝,所拍摄的照片也获得了多次点赞。

  为吸引客流,进而销售服装,小丹经常盗用小李所拍摄的服装照片,私自在其朋友圈转发。小丹本以为所盗用的照片大多为简单的自拍照,且并未露出模特的面容,应当无关紧要。没想到,小李在进行证据保全后,一纸诉状将小丹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李所拍摄的照片中,可大致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用手机对着衣服拍照,第二种是小红对着镜子的自拍,第三种是以小红为模特的照片。其中第一种自拍仅是将衣服摆放平整后进行拍摄,并未体现拍摄者的个性化的设计与构思,亦未体现拍摄者的思想或情感内容,拍摄过程趋于程序化,仅仅是简单机械性的记录,并不具有独创性,因此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第二种自拍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体现出对不同场景、角度、光线和拍摄手法的选择,不过创作的模式较为固定,形式单调,发挥个性化创造的空间较少;而第三种以小红为模特的照片系由专业摄影人员拍摄,作品形成过程中,作者需要对不同的拍摄角度、拍摄手法、光线、风景、构图等元素进行选取,并经过后期艺术处理才能达到最终的效果。整个创作过程存在智力创造的空间,能够体现作者的个性化表达。

  因此,案涉照片中小红对着镜子的自拍照以及以小红为模特的照片,即第二种和第三种照片,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小丹未经许可将小李的作品从小李的微信朋友圈下载到自己的手机储存器内,侵犯了小李作品的复制权。此外,小丹未经小李许可,在微信朋友圈内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小李的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案涉作品,侵犯了小李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各项因素,酌情判定小丹赔偿小李损失5万元,并要求小丹在其案涉朋友圈发布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

  法官提醒:在互联网时代,线上服装的售卖大多依赖模特的展示及照片的拍摄,除去一部分简单机械性拍摄而成的服装照片,绝大部分服装照片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随着公众权利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随意使用他人的服装拍摄照片的风险亦不断增加,不仅存在侵犯肖像权的风险,更包含著作权侵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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