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亟待更多保障
■汪昌莲
据3月27日《人民日报》报道,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已于近期结束,调查表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成为职工队伍重要组成部分,产业工人队伍发展壮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8400万人。
近年来,快速兴起的新产业、新业态,催生了大量新职业,集聚了大量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针对这一群体,国家层面及各省纷纷出台相应支持、鼓励、保障措施,充分体现了时代赋予青年的更多机遇、更多选择。
然而,不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面临着无劳动合同、无社会保险、无劳动保障等“三无”现象,“以罚代管”现象比较普遍。一方面,平台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身上获取了不菲的抽成;另一方面,平台为追求服务质量,会通过催单、扣款等方式对劳动者进行管理。这种管理方式,相当于把企业的经营风险,转嫁到劳动者身上。
2021年7月,人社部等八部门共同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对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合理休息、社会保险、劳动安全等权益作出明确要求。2021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制度和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
可见,针对“互联网+”新业态发展中成长起来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政府在鼓励创新的同时,还应出台相应的政策与保障制度,引导企业规范用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比如,可以因群体施策,实行分类认定管理。对于主要依靠体力劳动获取报酬、职业风险较高、平等协商能力较弱的,政府应加强正面引导,杜绝企业借民事合作之名,行规避劳动关系法律适用之实。
换言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亟须更新更优的扶持政策。比如:鼓励平台企业直接用工,严禁诱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转化为个体户;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理报酬,不得片面设置“最严算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养老和医保做到应保尽保……加强行业工会建设,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成为行业工会组织的主体,享有与平台企业对等的话语权,并与平台企业形成和谐共赢的劳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