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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职工说事

职场人“准点下班”不该是一种奢望

  ■叶金福

  3月2日,上海一位王女士发视频表示,自己在试用期第三天被辞退,老板给出的理由是,前一天下班时间太早。3月29日,当事人发布视频称,通过劳动仲裁胜诉,已经收到了裁决书,前公司需要按照规定依法支付双倍赔偿金。

  根据《劳动法》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但不知从何时起,“延迟下班”却成了一种职场常态。“老板不走我不走,老板走了我坚守”已然成为职场里的一种现实“写照”。这无形之中让人觉得“下班越晚越敬业”,相反,如果员工准点下班则会被视为对工作“不上心”。

  去年12月,南京市民孙女士下午6点准时下班被领导批评不要踩点走,并说准时下班等于工作不积极。此次,上海的王女士也因准点下班而被辞退。这说明,对于很多职场人而言,“准点下班”还是一种“奢望”。

  因此,笔者以为,要让职场人“准点下班”不再是一种奢望,还需“多方发力”。劳动监察部门要“履职”。劳动监察部门应积极承担起监察的主体责任,对用人单位“延迟下班”的劳动侵权行为要严肃查处,该约谈的要约谈,该叫停的要叫停,该处罚的要处罚,倒逼其严格遵守《劳动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

  同时,劳动者要学会“维权”。用人单位一旦不合理要求“延迟下班”,员工既要大胆地说“不”,也要积极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劳动权益不受侵害,切忌“做哑巴”,任凭用人单位要求“延迟下班”。

  此外,用人单位要“守法”。相关部门应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让用人单位知晓要求员工“延迟下班”不仅是一种不合理行为,而且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从而自觉做到尊法、守法,不恶意强制职工“延迟下班”。

  笔者相信,只要劳动监察部门“履好职”、劳动者“维好权”、用人单位“守好法”,就一定能有效遏制“延迟下班”这样的劳动侵权行为,从而让每一位职场人真正实现“准点下班”。

  (作者为衢州市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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