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草经济”不能“野草疯长”
■戴先任
平台“种草笔记”夹带广告管不管?4月27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倪俊南做客“2023上海民生访谈”节目回应,现在,广告和信息的边界是越来越模糊,有些商业广告具有迷惑性、隐蔽性,消费者比较难辨别。今年5月1日,即将实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里明确提出了“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让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4月27日澎湃新闻)。
“种草经济”近年来蓬勃发展,诸如化妆护肤、旅游攻略、饭店推荐等等,消费者将对产品的亲身体验发布在小红书等网络平台上,推荐给其他用户参考的行为,统称为“种草”。“种草帖”“种草视频”往往内容生动,体验性强,因为是消费者的亲身体验,也更增加了可信度,深受年轻消费群体的青睐,“种草笔记”成了不少人的“消费指南”。
“种草经济”本有利于营造良好消费环境,消费者将自己的体验发布在网络上,也能倒逼商家更加重视消费体验,提高产品质量与服务质量,但“种草经济”蓬勃发展,伴随着虚假“种草”的“野草疯长”。一些商家为了提高销量、好评率、曝光率等,请专业写手点赞评论,甚至进行虚假“种草”,还由此衍生了代写代发、虚假“种草”的灰色产业。这种虚假“种草”,不仅把消费者“玩弄于股掌”,还侵犯了他们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虚假“种草”涉嫌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我国《广告法》第28条明确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等等。
“种草经济”不能“野草疯长”。首先,平台要守土有责,要厘清“种草”与广告之间的关系,两者不可混淆,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附加购物链接的,必须要显著标明“广告”,对虚假“种草”的帖子、账号,要加大查处力度,加大与相关部门的合作。监管部门则要在加大监管力度的同时,还要依法惩治代写代发、虚假“种草”等违法行为。
广大消费者也要增强防范意识、维权意识,对各种“种草帖”不能盲听盲信,要防范入坑,要多一些自己的判断,不要盲目消费,跟风消费。
“种草笔记”不能成了消费陷阱。要通过“以实击虚”,去伪存真,形成监管部门、平台、商家、消费者等各方合力,拔掉虚假“种草”这一扰乱消费市场的“杂草”“毒草”,共同构建诚信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