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鱼人”变身“护渔人”
玉环探索“劳务代偿”生态修复新模式
本报讯 通讯员倪建军报道 “共同增殖放流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鱼苗以修复生态环境;在涉案渔船醒目位置喷涂护渔宣传标语,并在两年内驾驶该渔船每月不少于1次到渔业生产作业区域进行海洋环境生态保护公益宣传……”日前,由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玉环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吸引了上百位渔民旁听。在此案审判中,玉环市人民法院首次尝试“劳务代偿”方式承担部分生态环境修复赔偿。
2022年9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雇佣被告人陈某某为船员并借用其渔业船员证书,在明知尚处在禁渔期的情况下,两人驾驶渔船出海,在禁渔期以单船拖网的作业方式捕捞水产品。9月12日,两人在码头卸载渔获物时被玉环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起获渔获物9358.7公斤及拖网1顶。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所使用的拖网网具最小网目尺寸为19毫米,小于农业农村部规定的拖网网具最小网目尺寸(54毫米),属于禁用渔具。经评估,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造成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害人民币64137元,间接损害64137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玉环检察院诉请要求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总计705507元。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结伙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同时,责令被告黄某某、陈某某共同赔偿因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及生态环境的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剩余25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由被告人以“劳务代偿”方式承担,包括共同增殖放流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鱼苗以修复生态环境;在涉案渔船醒目位置喷涂护渔宣传标语,并在两年内驾驶该渔船每月不少于1次到渔业生产作业区域进行海洋环境生态保护公益宣传。
“今天的庭审很有教育意义,我们知道了非法捕捞的严重后果,以后一定会严格遵守禁渔规定。”参加旁听后的玉环当地船老大李祖胜说。
近年来,玉环市严惩非法捕捞等破坏海洋生态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对非法捕捞犯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7件22人,让非法捕捞者不仅受到刑事处罚,还要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此外,还通过代表座谈、法治巡讲、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积极宣传休渔禁捕相关法律知识,促进海洋生态保护。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