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航毕业季小心入职时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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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汪晓原、邵雪栋报道 当前,正值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关键节点,然而,由于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社会经验尚浅,导致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的事件时有发生。以下是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一起来学习吧!
小王还没拿到大学毕业证书,目前在一家公司实习,实习期间他是否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人社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通常认为大学生实习期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载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小王实习结束后被单位录用,在填写入职登记表的时候,为了提升自己的竞争力,他杜撰了在“大厂”的实习经历,这个行为有风险吗?
人社:有很大风险,诚实信用原则是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员工简历造假的,企业可以主张劳动合同无效,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补偿金、赔偿金。
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小王入职公司后,被告知该公司统一在试用期过后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这么做对吗?
人社:不对。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另外,与实习期有本质不同,“试用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正式法律概念,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在双方书面订立的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也是有劳动报酬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九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番沟通后,公司决定与小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时小王发现合同中用人单位的名称与公司的名称不一致,公司解释称只是形式上不一样,实际就是为公司工作。小王一时拿不定主意,公司可以这样操作吗?
人社:这里要区分来看。法律上,与A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派遣至B公司工作,是允许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务派遣情形。但是小王遇到的情况,公司的解释是不规范的。首先应当明确到底与哪家公司订立劳动合同,这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工作意愿和选择,即使小王接受了劳务派遣,也应当由劳动合同中的合同相对方向小王告知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第五十七条至六十七条对劳务派遣制度作出了详细的解释和规制,如在求职过程中遇到上述情况,一定要审慎注意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小王的强烈要求下,公司以自身名义与他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很多条款均为空白的。公司让小王直接在落款处签字,请问这样的合同有什么风险吗?
人社:劳动者应谨慎签订空白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依据。如小王直接在空白劳动合同签字,相当于将权利让渡给用人单位方,这具有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旦后续发生纠纷,将很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在补全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后,小王最终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成功入职。工作期间,小王没有任何过失,公司亦正常经营。有一天,还在合同期内的小王莫名成了被“裁员”的对象,公司还要求小王主动打辞职报告。小王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人社:用人单位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才能依法裁员,其他以裁员为名解除劳动合同或变相要求劳动者离职的,均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或要求支付赔偿。劳动者如果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交辞职报告,将可能得不到补偿或赔偿。
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至五十条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解释。劳动者应审慎注意并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裁员”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通俗表示,只有在出现该法条规定的情形且用人单位履行符合法律规定的义务时,才可以合法裁减人员。除此以外,其他以裁员为名解除劳动合同或变相要求劳动者离职的,均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作者单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邵雪栋 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