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不是“唐僧肉”欺诈骗保必追究
通讯员刘旭静、严敏、章敏一报道 社会保险为我们提供了一份安全保障,对保障我们的生活具有重大意义。然而,有些人置国家和社会利益于不顾,虚构材料骗取社保基金,这样的行为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受到刑事处罚。近期,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办理了两起骗取社保基金的案件。
伪造材料骗取生育津贴
2018年7月,姜某与人才服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派遣至某单位做保洁员。2019年11月,姜某意外怀孕,便请假回老家休息、待产。其间,姜某按月到医院检查,向公司提交请假单。
2020年4月,姜某意外流产,无法再向公司提供怀孕请假单。此时,她了解到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之后可以申领生育津贴,就动了歪心思,伪造了医疗发票、出院记录、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材料,并于2020年9月利用伪造的材料通过劳务公司向医保部门申领生育津贴。
3个月后,姜某收到生育津贴2.5万余元。钱虽然打到了姜某的卡里,但是她一直没敢使用。
2021年4月,医保部门发现了问题,找其了解情况时,姜某主动承认了骗取生育津贴的事实,并将骗取的生育津贴全额退回,医保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
两次办理退休,骗取退休金
因早些年迁户口时出现差错,老万有了A、B两张身份证。2013年的时候,老万年满50周岁,在原工作单位以A身份证件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开始领取退休金。
然而老万退而未休,在原单位退休后,还在其他单位以B身份证件工作,并缴纳了相关社保。等到年满55周岁时,为了多领养老金,老万隐瞒了在原单位已办退休的事实,又以个体工作者身份,用B身份证件,再次办理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金。
2022年8月,老万违规领取退休金的行为被发现,因涉嫌诈骗罪被移送西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案发后,老万全额退出非法领取的退休金。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保基金关乎社会公众利益,是老百姓的养命钱,骗取社保基金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动歪脑筋”走捷径,否则将会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链接:骗取社保基金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诈骗罪的量刑规定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明确,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特定款物”,即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贪污社会保险基金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