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判
永康一企业主拒不整改重大火灾隐患被判刑
本报讯 记者邹伟锋 通讯员杨叶报道 近日,金华市消防救援支队公布了一起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危险作业罪案件,永康一企业主陈某虎,被永康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全国首判此类案件。
今年4月30日,金华市消防救援支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浙江某某门业有限公司存在违章搭建钢棚、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油漆仓库未进行防火分隔等11个方面火灾隐患。
永康市消防救援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如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这种隐患容易导致火灾的蔓延扩大,而且违章搭建后把消防车道也占用了。另外,未按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为此,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消防部门综合判定该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构成重大火灾隐患。
由于该公司法人代表陈某虎对消防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视而不见,拒不执行责令限期改正,金华市消防救援支队复查后,认为陈某虎的行为已违反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符合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可作为危险作业罪予以侦办。
最终,永康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陈某虎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
“以往的刑事追责,都是等火灾发生以后,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是失火罪,《刑法修正案》明确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入刑,为我们消防安全监管关口往前移,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事故的发生,创造了有利条件。”消防执法人员表示,在日常消防检查中,部分单位或多或少都会发现一些消防安全隐患,负责人对于行政处罚不重视、罚款无所谓、不履行整改的行为,是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该案件的判决,十分具有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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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具体内容如下: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