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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审计条例》今起施行

对“审计数字化建设”“内部审计”作专章规定

  本报讯 记者程雪报道  昨日,我省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浙江省审计条例》(以下称《条例》)修订及实施有关情况。据了解,《条例》于9月1日起施行,这是在2021年国家审计法修改后,全国范围内首个修订的地方性法规。

  本次新修订的《条例》聚焦集中统一,始终坚持加强党的领导,把“听党指挥”摆在首位。《条例》总则部分增加规定,“审计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足经济监督定位,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为拓展审计监督的广度和深度,构建全面覆盖的审计工作格局,《条例》完善审计监督职责,增加同级决算草案、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国家和省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等事项。针对当前在工程结算审核的实际工作中材料价款和劳务费用高估冒算等违法违规问题屡有发生的情况,增加规定,政府应当组织财政、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审计等部门,建立健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信用考核机制,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条例》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作出修改完善:明确被审计单位承担落实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审计整改工作加强监督指导,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强化审计结果运用,规定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行政决策、预算编制、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的重要参考。

  浙江是数字化改革先行地。去年8月,浙江审计整改一体化智能管理系统正式上线运行。《条例》总结固化浙江在数字赋能审计方面的创新举措,对“审计数字化建设”作了专章规定:突出审计机关对审计整改数据的综合运用,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完善审计整改一体化智能管理系统,实施审计整改在线办理工作机制,加强与其他整体智治应用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审计整改数字化闭环管控。会上介绍,从审计整改开始先行探索审计数字化建设是为基层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减负”的内在要求,着力破解整改情况重复报送、反复报送的堵点难点。

  内部审计是对单位内部的“经济体检”。《条例》对“内部审计”作了专章规定: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内部审计工作以及落实内部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规定省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通过组织开展日常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明确国有企业根据需要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内部审计的规定,建立和实施总审计师制度等内容。

  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条例》对优化审计监督程序作了以下修改完善:进一步明确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延伸单位的配合义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就审计事项涉及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

  新修订的《条例》第一条新增了“服务省域治理现代化”的目标。会上介绍,为在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中发挥好审计的作用,我省坚持审计工作应当立足经济监督定位,今年安排了“8+4”经济政策体系、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等审计项目,以跟踪监督助力省之要事,以监督实效化解风险隐患。


浙江工人日报 看天下 00004 《浙江省审计条例》今起施行 2023-09-01 2 2023年09月0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