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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版:一版要闻

良法善治助力提升浙江工会工作法治化水平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完成修改

聚焦产改、能级工资集体协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本报讯 记者李凡报道 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9月28日完成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修改。新修改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与《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进一步聚焦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能级工资集体协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等内容,进一步响应新时代赋予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的新使命、新目标、新要求。

  据了解,现行《实施办法》于1994年公布施行,2002年进行了修订。过去20多年来,我省经济社会飞速发展,数字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蓬勃兴起,企业组织形式、管理模式、生产经营方式及用工方式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这些现状都对新时代工会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我省审时度势,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此次修改充分体现了省委对工会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工会工作的关心支持,凝聚了全省工会系统的集体智慧,是我省依法治省建设进程中的重要成果,对工会组织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最大限度地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浙江篇章建功立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实施办法》第五条对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作出了明确规定,新增“工会推动新时代浙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等内容,将党中央推进产改的决策部署转化为地方性法规规定,将有力推动我省产改走深走实;《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新增“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劳动者岗位职责、工作绩效、创新创造成果、职业技能等级、学历水平等因素确定职工薪酬待遇”等表述,为近年来我省探索推行的能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撑;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工会组织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加大新就业形态企业和社会组织建会工作力度,《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信、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新就业形态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建立健全集体协商机制,保障劳动者权益”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此外,《实施办法》还吸收固化了工会服务阵地坚持公益性服务性方向、推进社会化市场化运作的有益经验,为进一步发挥其服务工会事业和职工群众的作用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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