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职工,工会把你关心的事写进了法律
四问四答读懂新修改的《实施办法》
本报综合报道 省总工会于日前举行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本报梳理了本次发布会上大家最为关心的几个话题,以问答形式对新修改的《实施办法》进行解读。
问:能级工资集体协商是浙江工会工作的亮点,并作为经验写入了《实施办法》,请问浙江工会是如何开展能级工资集体协商的?下一步,就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省总工会在能级工资集体协商方面有什么样的安排?
答:2021年省总工会开展了以“健全产业工人薪酬激励机制”为主要内容的集体协商,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工人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健全以创新技能为导向的能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近年来,省总工会紧紧围绕全国总工会、浙江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聚焦收入分配改革,全力推动能级工资集体协商,切实提升技术工人薪酬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为实现共同富裕贡献“工会方案”。做法主要有这三方面:
一是建立机制,明确方向。联合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家出台《关于深化推进集体协商要约行动 助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等文件,制定《能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指导文本,建立健全协商工作机制,为工作推进把好方向、提供政策支撑。
二是试点先行,夯实基础。开展了县级全域试点,德清能级工资集体协商评价细则、温岭行业性能级工资集体协商规范等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试点地方的好经验、好做法为全省能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扩面提质打下了良好基础。
三是培养队伍,提升水平。制定下发《关于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的通知》,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举办集体协商指导员业务培训班,组织开展工作交流,提高集体协商能力水平,为推进能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人才支持。
目前,这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产改试点企业覆盖率超过90%,已建会的规上企业覆盖率超过35%,全省签订能级工资集体合同2.1万余份,覆盖企业2.4万余家,惠及职工超过327万。通过集体协商,切实提升了技术工人薪酬待遇,有效促进了企业提质升级,有力培育了技术工人队伍。2022年,能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入选浙江省首批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最佳实践案例。
下一步,省总工会将深入贯彻《实施办法》,推动能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扩面提质。一是扩大覆盖范围,让更多职工受益。到2025年,全省要实现已建会规上企业覆盖率超60%,已建会新业态企业覆盖率超40%。二是提高协商成效。引导非公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规范薪资结构、畅通增长渠道、推行绩效考核、开展集体协商、实行公开公示五大机制,进一步提高能级工资集体协商成效。三是强化机制保障。出台《浙江省企业能级工资集体协商操作指引》,制定普适性的格式文本,进一步规范能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帮助企业建立科学完善的能级工资制度,让有技能者更有得、更有所获。
问:日前,人社部办公厅与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中国企业联合会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通知》,强调要持续强化调解组织建设。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方面,本次《实施办法》修改有涉及相应的内容吗?
答:近年来,省总工会坚持和发展新时代劳动领域“枫桥经验”,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探索建立“工会+仲裁”“工会+法院”“工会+检察院”等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新模式。宁波劳动争议调裁诉联动化解、奉化“360”劳动争议多元化解等经验做法,得到全国总工会、最高院的肯定和推广。
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劳动者的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诉讼请求等发生了深刻变化,需要多方合作、健全机制,从而更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此,《实施办法》明确“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化解机制。”推动各级工会做好顶层设计,切实凝聚省市县合力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化解工作。
省总工会将继续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化解机制建设,确保有条件的地区“应建尽建、能建快建”;推广宁波试点经验,融入基层社会治理,重点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产业集群发展规模较大、行业特色明显、小微企业密集的区域建立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室,持续构建多层次、广覆盖的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网络,不断完善“商调裁诉执”协作配合机制;建立完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劳动保障监察协作配合机制,用好“一函两书”,依法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加强智能化建设,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与劳动争议预防化解深度融合,提供网上调解服务,通过数据赋能实现远程维权。
问:浙江有庞大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实施办法》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方面做了哪些新规定?省总工会将如何依法履行职责,更好地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
答:本次新修改的《实施办法》中,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的相关规定,是对《工会法》相关条款的回应和细化,是近年来浙江工会相关工作经验成果的固化和强化。概括起来,主要有三项新增内容:
一是规定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是受企业劳动管理的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动者、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中的劳动者,可以参加区域性或者行业性工会组织。
二是规定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可以代表上述三类人员,与用人单位或者企业代表组织签订区域性或者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对本区域、本行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三是规定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新就业形态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建立健全集体协商机制,并协助同级地方总工会指导和推动建立相关行业工会组织或者基层工会组织。
目前,全省已建新业态基层工会7283家,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会员133.2万人。省总工会将以宣传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实施办法》为契机,深入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会工作三年行动计划,持续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会入会,依法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优化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服务供给,切实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
问:产业工人队伍改革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点题、亲自部署、亲自指导的重大改革,是党和国家一项具有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部署。浙江首次把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内容纳入法律框架,这对推动新时代浙江省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有怎样的重要意义?
答:近年来,省总工会切实履行牵头抓总职责,大力推进新时代浙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推动形成了3747家试点单位先行示范、全域推进的工作格局,培育选树“十大样板”“十大案例”和104家幸福共同体领头雁企业,总结推广200余项改革经验,打造了一大批国有企业带动非公企业产改工作样板。
推进新时代浙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战略工程、民生工程,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纳入《实施办法》,体现了我省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指示要求,为未来稳步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供法治保障,不断推进浙江产改进一步走深走实。
省总工会将以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纳入《实施办法》为契机,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发挥好劳模工匠示范引领作用,激励广大产业工人在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中成就梦想;广泛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劳动和技能竞赛,大力加强工匠学院建设,全力打造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联盟,激发广大产业工人的劳动热情、创造潜能,不断推动产业工人建功立业成才;积极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不断深化产业工人民主管理、集体协商、“浙江无欠薪”等工作,提升广大产业工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