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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不得擅自放快递柜!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3月1日起实施

  本报综合报道 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新修订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23年第2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对比原《办法》,修订后《办法》重点在七个方面作出调整:

  (一)完善发展保障制度安排;

  (二)强调绿色发展原则,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有效节约资源,避免过度包装;

  (三)夯实总部企业统一管理责任,重点规定了总部快递企业实施安全保障统一管理的有关责任义务;

  (四)加强快递服务行为规制,提出诚信经营原则,细化了企业服务质量管理和作业规范要求;

  (五)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规定,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生产作业场地安全、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建立维护服务网络稳定工作机制等,作出制度安排;

  (六)强化市场秩序管理要求,对超越许可范围经营、违法委托经营、虚构快递服务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等问题,进行制度规范;

  (七)严格快递运单及码号管理规定,采取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保护快递运单信息安全,并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码号使用、销毁等管理制度,实行码号使用信息、用户信息、快递物品信息关联管理,强化快件查询管理,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具体来看,《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收件人可以签字或者其他易于辨认、保存的明示方式确认收到快件,也可指定代收人验收快件和确认收到快件。

  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不能当面验收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与用户另行约定快件投递服务方式和确认收到快件方式。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违者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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