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部 公平竞争审查省级政府规章
《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昨起施行
本报讯 记者羊荣江报道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昨日,《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在杭州举行。据悉,《办法》是全国首部公平竞争审查省级政府规章,《办法》共6章29条,于2024年4月1日起施行。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负责人出席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办法》的施行,对于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三个‘一号工程’,坚决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服务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升级版,具有重要意义。”省市场监管局负责人说。
《办法》明确了公平竞争审查范围: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文件,包括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政策措施,事先要经过公平竞争审查。
《办法》创新了公平竞争审查模式。在落实“谁起草、谁审查”“谁制定、谁审查”的自我审查模式基础上,《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相应的政府部门,对一定范围的政策文件进行集中审查。《办法》构建了“自我审查+集中审查+会审”的审查模式。
《办法》细化了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规定政策制定机关要对照四大类23项禁止性标准和4项例外规定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政策文件中是否含有限制市场准入或者退出、限制商品服务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同时,针对当前督查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如有的部门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中标企业在当地设立法人或者分支机构,有的部门在招标文件中直接指定采购产品品牌等,《办法》明确对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排斥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标评审标准、违反规定要求中标企业在本地注册设立法人或者分支机构等6类典型违法情形进行重点审查。
此外,《办法》对规范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公平竞争审查监督等都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