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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劳动关系就要缴纳社保员工自愿放弃也不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即我们日常所说的社保“五险”。然而近年来,用人单位为了节约成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问题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主要矛盾之一。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应该采用何种方式维权,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权益?

  常见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用人单位未按期缴纳,俗称断缴社保,包括未办理增员以及办理增员后未按照劳动关系期间逐月缴纳。

  用人单位以低于实际工资金额为基数缴纳。

  用人单位缴纳险种不全等。

  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保会给劳动者造成哪些权益损害?

  劳动者办理退休时,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导致不能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用人单位社保缴纳基数低,导致劳动者领取的退休待遇降低。

  用人单位未缴纳部分险种,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

  不缴社保换更多工资可行吗?

  “本人自愿放弃公司为我缴纳社会保险,公司将社会保险费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本人。本人愿承担一切后果,不向公司主张其他权利。”有的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会要求员工签订这样一份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书。还有的员工,为了少缴社保,多拿工资,主动交上承诺书,放弃社保,要求公司将社保转成工资支付给自己。

  注意!这种《承诺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以上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即使是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不能不缴社保。

  遇到没签劳动合同别担心,员工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正确的维权方式有哪些?

  正确的维权方式——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稽核是关键。

  行政层面,只要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均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稽核,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用人单位进行补缴。

  司法层面,即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形式,(1)如果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后用人单位仍不补缴,劳动者自行补缴的部分,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请求单位承担责任。(2)未缴纳部分险种,导致不能享受社保待遇的,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主张未能享受社保待遇的实际损失。例如未依法缴纳医疗保险,就医后不能报销部分可作为损失主张赔偿。(3)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主张权利。

  因公司拖欠工资、不缴社保原因离职,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吗?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劳动合同期满或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亡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纪、违反规章制度等原因,或虽无过错但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欠薪欠保等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此,因公司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原因离职,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本报综合,部分内容来源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京法网事、山东高院等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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