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量充分就业更有保障
《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 记者邹伟锋报道 近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意味着我省构建完善高质量充分就业体系有了法律层面更有力的保障。《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十章七十四条,从政策支持、创业扶持、就业服务、职业能力建设、重点群体就业、就业援助、就业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那么,如何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在政策支持方面,《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产业、投资、财政等具体政策时,应当落实就业优先原则和要求,实现与就业政策协调联动。我省还要推动建立长三角一体化就业创业服务协作机制,健全跨省域劳务合作机制。
《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工会等群团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促进就业工作,引导劳动者就业创业,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加强促进就业工作的宣传教育,普及就业、劳动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倡导劳动者树立诚信就业和正确的择业观念,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
《条例》明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系统,并依托该系统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
在推进技能型社会建设上,《条例》单设了职业能力建设章节,紧扣高素养劳动者队伍建设,围绕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等领域,对政府、院校、社会组织、企业等主体分别提出要求,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统筹推进技能型社会建设,能够有效推动“政校行企”协同发力,进一步擦亮“浙派工匠”金名片,加快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和示范引领性的省域技能型社会。
当下,互联网平台经济催生了大量网约车司机、外卖小哥、跑腿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值得一提的是,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条例》明确平台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量、劳动强度和劳动报酬;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依法承担职业伤害保障责任。
其中《条例》第六十三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引导平台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展协商,明确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职业伤害保障等内容;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可以代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或者平台企业代表组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议,明确相关的劳动定额标准、工时标准、奖惩办法、抽成比例、计件单价等规则和平台算法;集体协议对平台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