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用工单位离职≠解除劳动关系
记者羊荣江 通讯员王雄、唐学基报道 近日,经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定,黎某要求安保公司依法恢复与其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获得支持。
原来,2022年7月18日,黎某入职杭州某安保公司,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4600元。入职后,黎某被派遣到某小区物业公司具体从事保洁工作。去年12月,因与业主发生矛盾、上班出行不便等原因,黎某便书面向物业公司提出离职。可元旦假期后回安保公司,得到回复是,黎某向物业公司递交的请辞申请已获安保公司批准,黎某与安保公司的劳动关系已解除。
黎某不服,便来到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安保公司恢复与他的劳动关系。
那么,黎某有权要求安保公司恢复与其的劳动关系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须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条文中所指的劳动者通知的对象仅是用人单位而非用工单位。
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核心区别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而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则属于劳务关系。就本案,安保公司是劳务派遣用人单位,而物业公司则是劳动者被派遣进入工作的用工单位。且审查安保公司与物业公司存有劳务派遣合作关系。对此,如果劳动者请辞通知的是用工单位,则就不能适用上述法律规定。
又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本案中,黎某辞职的真实意图是在用工单位工作不顺畅想重新进行劳务派遣,而非真离职。为此,黎某只向用工单位提出辞职,而并非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故该请辞对于劳务派遣公司来说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劳务派遣公司不能将此作为辞退黎某的依据。
因此,黎某向安保公司提出要恢复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理应获得仲裁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