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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行业撷英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郦琳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于2024年6月24日与郦琳签订的编号:【COAMC浙-2024-A-10-001】《资产转让协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合法拥有的本公告项下资产(包括债权及担保从权利等)已依法转让给郦琳,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特此将下表所列债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的事实通知与该等债权及相关权益有关的借款人、物权担保人和/或保证人、法院判决、调解及裁定确定的责任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及其各自的承继人(下称“义务人”)。郦琳作为上述资产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各义务人,从公告之日起向郦琳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判决、调解及裁定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郦琳

  2024年6月28日 

  注:

  1. 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 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24】年【5】月【17】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郦琳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

  3. 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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