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仲裁≠求职污点
■主持人:张戈
“申请劳动仲裁,会影响以后找工作吗?”一段时间以来,不时有劳动者在社交平台发帖提问。记者注意到,这些劳动者多遭遇收入降低或劳动合同解除,想要申请劳动仲裁,却又担心影响接下来的求职。一些劳动者是在与所在企业HR商议离职事宜时,被HR告知:“不要轻易申请劳动仲裁,会有记录,公司不录用有仲裁记录的人。”(据《工人日报》)
对此,有劳动者疑惑:“申请劳动仲裁,怎么就成了求职污点?”
义乌市职工服务中心负责人王洽清: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时有发生,部分企业为了避免陷入劳动争议困境,采取极端方式,在招工时将劳动者是否与上家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争议纳入考虑,如果劳动者与上家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仲裁行为的,用人单位将不予录用。用人单位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设置录用条件时,应当考虑的是劳动者的工作能力是否胜任该岗位,如学历、职业资格等,而并非将劳动者是否与前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争议、是否通过劳动仲裁解决纠纷等作为审查内容,否则不仅伤害了求职者的感情,更限制了企业的用人视野。
充分保障劳动者的仲裁诉讼权利,是依法治国的表现。只有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维护社会稳定,才能促进企业健康长足发展。
用人单位避免劳动争议产生,仅仅靠“堵”是不行的,重在“疏”,也就是依法合规用工。在具体工作中,应注重发挥企业工会作用,充分保障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落实好平等协商制度,完善企业规章制度。即便发生劳动争议也不用遮遮掩掩,企业应予以充分重视,发挥好工会监督、调解作用,在企业内部通过协调化解好劳动争议。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力:申请劳动仲裁不应成为求职污点,更不该影响劳动者求职。首先,申请劳动仲裁是国家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劳动仲裁的设置就是为了解决劳动争议和劳动纠纷,并不存在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就存在污点的说法;其次,用人单位不应当就劳动者曾经与就职单位发生过劳动争议,而将劳动者贴上标签并区别对待;再次,少数一些大型公司可能通过第三方渠道对应聘者进行背景调查,并收集到应聘者曾经劳动仲裁信息的情况,但是同样的,劳动者也可以在诉讼中或者裁决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5款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或撤下案件裁判文书,从而尽最大可能保护自己的隐私;最后,在与用人单位商议解决劳动争议时,如果遇到类似“不要轻易申请劳动仲裁,会有记录,公司不录用有仲裁记录的人”等威胁,应当首先明确自己通过仲裁维护自身权利的合法性,以及自己所主张的请求合理、合法性,同时也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将重点放在实事求是地解决双方的争议,而非通过言语威胁让劳动者放弃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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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评论作者余明辉:把申请劳动仲裁视为求职污点,实则是企业对劳动者的一种歧视。这种歧视不仅违背了《劳动法》中“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的基本原则,更是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侵犯。在这种歧视下,那些曾经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己权益的劳动者,被贴上了“难缠”“不稳定”的标签,从而在求职时遭受不公平待遇。
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有关方面有必要与时俱进采取有力措施,对此类行为予以严打,比如建立健全强有力的监管机制。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及时发现并纠正就业歧视行为。对于存在就业歧视的企业,应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推动行业自律和企业文化建设。同时,通过行业自律组织,推动企业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摒弃就业歧视的陈规陋习;对于那些因申请劳动仲裁而遭受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应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心理咨询支持,帮助他们维护自身权益,重塑求职信心。
本报评论作者左崇年:劳动仲裁是一种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律途径,在某些用人单位眼中,为何就成了职场污点?这实际上暴露出企业法律意识缺失,更是一种认知偏见,对劳动仲裁的普遍认知往往停留在“冲突”“找茬”“不和谐”等层面,从而忽略了其作为法律救济机制和渠道的本质。
劳动仲裁是《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旨在解决劳动关系中的纠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因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而被贴上“污点”标签的做法,都与法律精神相悖。如今一些企业会对劳动仲裁产生误解,往往与“无理取闹”“过度维权”挂钩。因此在招聘时,将申请过劳动仲裁视为求职者难以相处或易生事端的信号,从而在无形中设置了就业门槛。
将劳动仲裁经历视为求职污点,这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也恰恰反映出部分企业缺乏大度胸怀和长远眼光。针对企业不录用“曾申请劳动仲裁者”的情况,有关部门应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求职者在面对劳动争议时,既要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也要合理规划自己的职业路径。
主持人:申请劳动仲裁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应成为求职污点,企业应尊重法律,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一个平等、包容、开放的就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