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的出台有何重要意义?经历了怎样的起草过程?具有哪些特点?
一、重要意义
“三个精神”是党中央批准的第一批纳入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的伟大精神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弘扬“三个精神”作出重要论述,指出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的生动体现,是鼓舞全党全国各族人民风雨无阻、勇敢前进的强大精神动力。
进入新时代,党的二十大作出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战略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决定,省委十五届五次全会作出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为在奋进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注入强劲动力的决定。大力弘扬“三个精神”既是凝聚广大劳动群众思想共识、共同投身宏伟事业的需要,也是建设高素养劳动大军、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省域先行的需要。在此背景下,围绕弘扬“三个精神”,出台《决定》很有必要。
二、起草过程
《决定》的起草过程是一个严谨、科学、民主的过程,省人大常委会、省总工会以及相关部门对此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决定》起草工作,相关领导亲自组织并参与调研,多次听取汇报,专题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认真组织起草工作,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深入研究重难点问题。作为参与起草单位,省总工会高度重视,专门成立起草小组,深入研究《决定》内容,确保《决定》的科学性、可行性。
在起草过程中,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省总工会充分调研,广泛听取宣传、经信、人社、工商联等多部门和劳模工匠的意见建议,吸收各方智慧和经验。同时,针对重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确保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经多方征求意见和深入研究后,省人大社建委与省总工会共同修改完善,前后修改达37稿,最终形成《决定》草案。
三、特色亮点
《决定》共五部分二十条,内容体系全面、架构完整清晰,呈现“四大”特点。
体现政治性。在起草时,首先明确了《决定》的主要目的是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弘扬“三个精神”的重要论述为指引,全面推进高素养劳动者队伍建设,进一步为中国式现代化省域先行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其次,在基本原则中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落实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第三,在相关条款中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具体要求,贯彻落实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省委全会的最新要求。
体现系统性。《决定》架构清晰,内容全面。从架构上看,采用“1+3+1”的结构将《决定》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第二、三、四部分分别对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作了专门规定,第五部分对营造弘扬“三个精神”良好氛围提出共性要求,逻辑清晰,层次分明。从内容上看,明确弘扬“三个精神”的责任体系——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弘扬“三个精神”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各级总工会做好有关综合协调工作;企事业单位积极发挥弘扬“三个精神”的重要作用,等等。
体现特色性。《决定》立足浙江,彰显优势,充分吸收了我省在弘扬“三个精神”方面的经验做法,有鲜明的浙江特色和辨识度。例如,“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和能级工资集体协商,健全劳动者工资合理增长机制。”就吸收了我省开展的“能级工资集体协商”——把技术工人的学历、技能和业绩贡献作为工资合理增长的重要依据,这一做法已惠及职工超过430万,走在全国前列。此外,还有以“职工说事”、恳谈会、议事会等为补充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体系;支持工会运用“一函两书”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等具有浓厚“浙江味”内容,这既有利于弘扬“三个精神”有效落地,又能起到良好的宣传示范作用。
体现操作性。《决定》出台是第一步,关键在于实施和落实。为此,在起草过程中,着重考虑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提出了一系列务实管用的举措。如,针对劳动群众关心的社会待遇问题,规定将工匠等技能人才纳入当地人才分类目录,按照人才类型享受相应政策;回应社会关切的权益维护问题,规定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会保障制度,扩大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覆盖面。这些举措切实保障了劳动群众的合法权益,能够进一步增加劳动者的获得感,使广大劳动群众真正成为弘扬“三个精神”的践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