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降暗涨、特价商品概不退换?
法官教您知法懂法拆解网购套路
通讯员郑珊珊报道 一年一度的“购物节”来了,商家纷纷使出浑身解数吸引消费者下单,殊不知有些套路或涉嫌违法。余姚市人民法院法官教您知法懂法,拆解以下网购套路。
套路一:秒杀、抽奖暗藏猫腻
商家在进行有奖销售时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有奖销售信息,保障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避免虚假宣传、夸大奖品价值、人为干预抽奖结果等欺诈行为。
商家采用内定人员中奖的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使消费者对抽奖奖项、中奖概率产生错误认识的,是一种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商家如果进行不正当有奖销售,监督检查部门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套路二:无库存或超库存接单,直接取消订单安排退款
商家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商品销售信息、价格等内容,即构成合同要约,消费者拍下商品支付款项后,即构成承诺,此时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针对商家虚标库存、强制退单的行为,消费者可以依法维权,主张合同已经成立并要求商家履行合同义务或给予合理补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套路三:夸大产品功效、弄虚作假,吸引消费者购买
经营者对外宣传需认真审核宣传标语及内容,注意宣传用语,采取合法有序的方式进行商业宣传,尽可能做到客观、真实、适当。
在广告营销过程中夸大其词,虚假宣传产品的成分、功效等,或者在产品检测报告上弄虚作假、误导消费者,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或发布虚假广告的,根据相关规定,主播、商家可能承担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套路四:虚假定价,商品价格明降暗涨
商家在促销期间虚构原价、先涨价后降价等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涉嫌价格欺诈。商家构成价格欺诈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退差价,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消费者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截图保留证据,并向消费者协会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或以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商家赔偿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套路五:“傍名牌”“搭便车”,碰瓷知名品牌
商标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重要作用,凝结了经营者的信誉,承载着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是重要的无形资产。商家为提高销量,利用知名品牌或商标的影响力,销售相同或类似的产品,这种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不但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侵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商家如构成欺诈,买家可以要求“退一赔三”,如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人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套路六:特价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
“特价品”是指商家为了达到一定的营销目的,采取降价促销活动的商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对于促销类的特价商品,不得以告知“特价商品不予退换”等格式条款为由,拒绝承担质量“三包”责任,而应按销售正常商品承担同样的退换货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