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账号到底谁“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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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何云芳报道 随着新业态的不断发展,搞策划、拍段子、直播带货成为互联网和新媒体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博主有粉丝,运营公司有策略,双方合作共赢,可谁也没想到合作期间矛盾频发,还引起了一场关于账号的“争夺战”。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就曾经审理了这样一起“网红”账号所有权纠纷案件。现结合案例以案释法。
基本案情
2017年,小美使用自己的手机号在某新媒体平台注册了个人账号,并进行实名认证。2020年,小美与案外人某模特公司签订了《模特合作协议书》,合同约定,小美将自己个人账号的新媒体平台的管理权和使用权交由模特公司享有;小美可以在不以营利为目的前提下继续正常使用包括自己的个人账号。
被告某服饰公司是模特公司的关联公司。2023年,在没有告知小美的前提下,服饰公司登录小美账号,自行上传企业号的相关证明材料,将该账号性质变更为企业号,并修改了账号昵称。
自己的账号由个人号变成了企业号,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商务合作,小美气愤不已,将服饰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判令服饰公司取消个人账号的企业认证,并协助小美将该账号变更至个人名下,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
服饰公司却答辩称,自己已经取得了模特公司的授权,且当初在签约模特合作协议时,模特公司就享受该账号的绝对使用权和管理权。目前该账号是个人和企业双重认证,公司对账号的更改有相应合同依据,不存在违背意愿擅自登录的情况,要求法庭驳回小美的全部诉请。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新媒体账号是社交网络账号,属于身份认证信息类,是享受网络信息服务的身份载体。该类身份认证信息依赖于计算机互联网络而存在,且对民事主体具有特定利益,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权益的一种。
案件中,小美虽然与模特公司签订了模特合作协议,将案涉账号授权给公司在合作期限内管理使用,但并未授权给服饰公司使用,即使服饰公司与模特公司为关联公司,二者在法律上亦属于两个民事主体。
服饰公司擅自将该账号性质变更为企业号,侵犯了小美的网络虚拟财产权益,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故对小美主张注销账号的企业账号认证的请求予以支持。
由于该案件为侵犯网络虚拟财产权益,未涉及人身权益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侵害,对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服饰公司注销案涉账号的企业账号认证,并驳回了小美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服饰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并重新提交了证据,以此证明自己更改账号的合法性。但新证据也不能为公司更改账号提供有效证明,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游戏、社交平台等互联网电子服务早已广泛渗透到我们生活中。网络游戏、社交平台等电子服务创造的各类网络虚拟财产在互联网服务中也由此衍生。
网络虚拟财产指为权利人支配和控制且能带来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存在网络空间的数字化、非物质性财产,包括:
虚拟物品,如网络游戏中的角色、装备、皮肤等。
虚拟货币,如腾讯公司的Q币,百度公司的百度币、比特币等。
身份认证信息类,即用户在网络服务提供商注册的账户,是享受网络信息服务的身份载体,如微信等即时通讯账号;抖音、小红书等社交网络账号,网络店铺等。
虚拟空间类,如域名、个人主页空间等。
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行为人不经许可更改他人新媒体账户的行为侵害了用户的虚拟财产权益,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服饰公司未取得小美的相应授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用户对网络虚拟财产享有特定利益,当网络虚拟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时,用户可以侵权责任为诉由主张对方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