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文书送达公告
义乌市福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蔡颖、田亮、李开国与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武劳人仲案字〔2024〕52号),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武劳人仲裁字〔2024〕45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武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407室)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签收后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武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