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保护隐私权、口头承诺无效、转让会籍卡需手续费……
遇到这类情况,消费者应理直气壮说“不”
本报讯 记者羊荣江报道 日前,省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布了浙江省消费领域热点行业典型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其中,涉及医美、健身方面的典型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有5条。今后消费者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应理直气壮地说“不”。
某医疗美容机构在术前告知书中使用如下格式条款:就医者或其监护人承诺如实告知患者个人情况及既往病史,否则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本院概不负责。
法律分析:医疗美容机构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其诊疗过程应履行告知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并不能直接免除侵权人应承担的责任。该表述涉嫌通过格式条款的约定,减轻或免除了医疗机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因此,“本院概不负责”表述应删除,同时修改“自行承担”表述。
某医疗美容机构在美容协议中使用如下格式条款:美容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对就医者无隐私权保护承诺。
法律分析: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修正)》第二十条规定:医疗美容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因此,该经营者在该协议中应增加就医者隐私权保护条款。
某运动健身机构在运动健身协议中使用如下合同格式条款:对违反本承诺书约定从而造成物品丢失及人员伤亡的,本健身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因健身活动具有一定的对抗性及风险性,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等的相关规定,此类文体活动,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经营者扩大“自甘风险”适用情形,属于利用格式条款不当免除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本健身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之类的表述应当修改。
某运动健身机构在运动健身协议中使用如下格式条款:口头承诺一律无效。
法律分析:运动健身会所营销人员在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时,经常会承诺附加服务、服务效果等,以吸引消费者购买产品。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营销人员的口头承诺应视为经营者行为。该合同以格式条款排除口头承诺效力,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属于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该条款应删除。
某运动健身机构在运动健身协议中使用如下格式条款:若会员因个人特殊原因预先将本人名下会籍卡转让他人时,经本会所审核确认后予以办理转让的,将收取会籍卡总费用的20%作为转让手续费。
法律分析:《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内不限制消费次数的年卡、季卡等记名预付凭证,消费者因居住地变化、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需要转让预付凭证的,经营者应当允许,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该条款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应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