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方“藏猫猫”躲不掉雇主责任
■主持人:张浩呈
据《工人日报》报道,近日,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约配送员与某快递公司的劳动关系争议案件。法院审理发现,这名网约配送员背后竟有4家关联企业,根据协议约定,任何时候,他都与这4家企业不构成劳动、劳务或雇佣关系。这名配送员在工作中受伤后,请求涉事公司为其申请工伤,后者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予以拒绝。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最终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
近年来,为了回避、推翻劳动关系,一些用工方采用诱导外卖员签外包协议、注册个体工商户等方式淡化传统劳动关系的特征等案例不在少数。一些企业常常靠偷换概念,通过设置重重“障眼法”来淡化和回避劳动关系,“甩锅”用工责任。
从司法实践看,其中有的劳动者最终胜诉,被依法确认了劳动关系,也有一些因不符合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律要件而维权失败。1个外卖小哥4个“甲方”,“隐蔽劳动关系”该如何走出权益维护困境?来看老大哥们怎么说。
全国劳模、省人大代表、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发展与战略委员会主任李旺荣: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存在诸多问题,包括社会保障普遍缺失,大多数快递企业都没有为快递员购买“五险一金”,只有少数企业为快递员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劳动维权存在盲点,大部分快递员没有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务合同,有问题时难以按《劳动法》维护权益,社会福利难以享受。
随着新业态快速发展,国家也越来越重视包括快递员在内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2021年6月3日,交通运输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印发《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提升快递员社会保险水平。鼓励快递企业直接用工,提高自有员工比例。督促企业依法与快递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规范使用劳务派遣。”
但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仍任重道远,需要多管齐下。法律层面,可通过最高院指导性案例、会议纪要等形式,明确在案件审判中,针对物流公司与快递员之间的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关系三要素的认定标准进行认定,对于构成劳动关系的,应当要求物流公司承担《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下的用人单位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为劳动者承担“五险一金”,遵守关于保障劳动者上述权利的规定等;在时机成熟后,可以考虑采取立法的方式,要求物流公司与其雇佣的快递员之间均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不得采用外包、劳务派遣、个体工商户合作等模式逃避用人单位责任。
劳动者要了解并熟悉与自身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便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迅速找到法律依据,采取有效的维权措施。
本报评论作者张智全:在A平台注册,实际上却为B快递公司干活,工资则由C公司通过D公司发放。快递公司煞费苦心地通过关联企业与这名网约配送员签订不构成劳动、劳务或雇佣关系的协议,意在日后若发生劳动报酬、社保缴纳等纠纷后,为自身不承担法律责任铺平道路,可谓算计满满。
但纸终究包不住火,被法院抽丝剥茧地厘清了双方存在的劳动关系,这既是对网约配送员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也是对不法企业的有力警示,有助于规范新就业形态领域的用工行为。
近年来,平台企业通过关联企业规避劳动关系、企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的现象普遍存在。究其根源,主要源于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模式的新特点造成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所涉情形复杂多样,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判断困难。同时,相关劳动法律规范未对新就业形态领域劳动权益的保障和用工方的权利义务及时作出调整,也让一些平台企业有了腾挪空间,亟待予以规制。
不让平台企业遮掩劳动关系架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障眼法得逞,在完善相关法律不可能一蹴而就的情形下,需要司法及时作出引领。2024年12月23日,最高法就此发布专题指导性案例,明确指出:判断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必须透过现象看本质,抓住劳动关系的本质、核心特征,即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不能只注重形式和外观,为依法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本报评论作者戴先任:类似案例并不鲜见,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新就业群体也大量涌现。但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很多平台、外包公司等并不愿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只与后者建立劳务关系或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作协议、雇用协议等方式规避劳动关系,通过变相强迫要求劳动者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等来转嫁自身责任。
针对于此,相关部门虽然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但不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仍难得到有力保护。这一方面在于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另一方面则因为相关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比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职业伤害中存在的一些认定难点,这就需要制定针对性的措施进行解决。对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采取各种隐蔽手段移花接木实现“去劳动关系化”的企业,需要加强监管力度,需要司法加强规范。
保护好骑手们的合法权益,要能弥补监管空白,补齐权益保障短板,还要督促平台企业履行好自身职责,对于拒不落实相关规定者,要能依法惩治。同时,广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也要增强维权意识与法律意识,要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要筑牢权益保护“堤坝”,需要用法治保障化解骑手工伤认定“难点”,倒逼“老板”履行好自身责任等,给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强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