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彻新国标!
非食品专用容器不应运输食用油
由国家粮食和储备局提出并归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于2月1日正式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食用植物油的散装运输,包括食用植物调和油和作为食用植物油原料的植物原油。
散装运输是指“采用船舱、油罐、集装箱液袋、大容量油桶等容器盛装的食用植物油,通过公路、水路、铁路等方式进行运输”,油罐包括罐式车辆罐体和罐式集装箱,大容量油桶不包括作为预包装食品销售的油桶。
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容器应采用食品专用容器,应在容器外显著位置明显标识“食用油专用”或“食品专用”字样,容器内外均应干净卫生。运输非食品的容器不应运输食用植物油。装油前,发货方和承运方应同时在现场核查,确认容器标识、卫生状况等符合要求并经双方代表签字后方可进行装油作业。用于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的集装箱液袋为一次性使用容器,不应重复使用。应确保运输容器不渗漏、不泄漏,食用植物油不受到污染,且便于装卸及运输。
同时根据国家标准,应对食用植物油装油、运输、卸油等环节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有效,以满足质量追溯要求。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应少于运输结束后2年。
(据浙江发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