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该为企业经营风险“买单”
■供稿:台州市温岭市总工会
在劳动用工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益平衡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部分用人单位为追求效益,试图通过各种方式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这不仅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驾驶员黄某就曾遭遇这样的劳动纠纷,幸亏温岭市总工会与法律援助团队通过扎实证据、大数据分析等专业手段,历经四年三级审理助其实现改判,彰显司法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对规范企业用工具有示范意义。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5日下午,黄某驾驶某公司的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温岭市某路段时,因长时间连续工作导致疲劳驾驶,车辆失控驶入对向车道,与戴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戴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因该货车未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赔偿问题陷入僵局。
该公司在向伤者履行赔付义务后,以“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为由,将黄某诉至法院,主张其存在“重大过失”,要求其全部承担46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黄某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到温岭市总工会咨询求助。温岭市总工会了解情况后,迅速指派浙江浙杭(温岭)律师事务所公益维权律师陈玲珠经办此案。
庭审经过
温岭市总工会向法院提出专业建议,陈玲珠通过系统梳理证据链,包括调取公司OA系统打卡记录、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沿途送货GPS轨迹等,完整还原了黄某事发当日的工作状况:从早上7:50到岗至下午3:00事故发生,黄某已连续工作7个多小时;其间不仅要完成货物装卸、配送,还要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处理私人事务,并在车辆故障后全程跟进维修。维修点环境嘈杂且法定代表人全程监督,根本不具备休息条件。一审法院采纳了陈玲珠的意见,驳回了公司的全部诉请。
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虚构黄某在维修点有两小时休息时间。公益维权律师提交了维修点实地勘察照片、周边环境视频等新证据,并指出:
首先,黄某当天工作量繁重,需要根据订单前往仓库整理货物、搬上车、运输、卸货,还要为法定代表人董某买早餐等。去修车的路上,他还沿途派送了4单货物,车辆修好后,沿途又派送了3单。而且,由于法定代表人董某的爷爷过世,车上还装着送葬所需的酒水,当日必须将货物全部配送完毕。法定代表人董某亲自跟随修车、送货,也足以说明时间紧迫、任务繁重。
其次,轻型厢式货车比其他货车更容易让驾驶员感到疲惫,而这辆车不仅本身有问题需要修理,还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险,该公司作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履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的强制投保义务,直接导致事故赔偿基金缺位,可见该公司存在重大过错。
再次,修车点是一家个体户,室外车辆川流不息、声音嘈杂,并且,修车店客源众多,黄某在两小时内还需经常去催促修车进度,在法定代表人董某的监督下,根本无法安心休息。
另外,事故发生时,黄某已经连续工作了7个多小时。律师指出,事故的发生是该公司工作安排不当导致的。
遗憾的是,二审法院仍改判黄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黄某不服改判,向省高院提起再审。为助力黄某维权,陈玲珠向温岭市总工会详细汇报案情,台州市总工会、省总工会也高度重视,迅速启动“工会+法院”对接协调机制。历经12个月的不懈努力,终于迎来了再审立案通知。
再审阶段,陈玲珠运用大数据技术,搜集了93个类似案例,结合“违法成本不得转嫁”原则,构建了严密的法律论证体系;并通过电子地图时间轴分析,证明公司主张的“法定代表人顺路搭车”说法完全不成立。陈玲珠将证据分析与法律论证完美结合,她指出,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若干问题的解答(三)》第12条,用人单位转嫁经营风险的行为应属无效。
今年3月19日,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全面采纳陈玲珠的意见,撤销二审判决,改判黄某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该案再审判决确立了三大裁判要旨:一是明确用人单位不得转嫁违法成本;二是认定连续超时工作构成事故必要条件时应阻却劳动者过失;三是将法定代表人董某随车监督行为纳入用人单位责任认定范畴。这种裁判思路妥善解决了民法典过失相抵规则与劳动者倾斜保护原则之间的冲突。
同时,判决首次将《安全生产法》第5条“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原则延伸至劳动者工作状态监管领域,明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强度、工作环境的保障义务。这一突破性解释,为今后类似工伤事故、职业过劳等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照。
另外,本案也展现了律师团队运用科技手段固定证据、通过大数据分析构建论证体系的专业能力,特别是电子地图时间轴、公交数据等新型证据的运用,为劳动争议案件证据搜集提供了创新范式,彰显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社会责任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