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劳动能力鉴定
新规范今起施行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对工伤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进行统筹规范,自7月1日起施行。
明确适用范围与鉴定机构职责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适用于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多部门代表组成,负责选聘专家、组织鉴定、作出结论、管理档案等工作。设区的市级鉴定委员会负责初次和复查鉴定,省级鉴定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
优化鉴定程序,提升服务效率
申请更便捷:职工发生工伤,伤情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用人单位或职工应及时向设区的市级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申请领取病残津贴,应向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的市级鉴定委员会申请。申请人可由近亲属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需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有效的诊断证明、完整病历资料和身份证明原件。通过信息共享能获取的材料,不再重复提交。有条件的地方还支持网络申请。
审核与鉴定更高效: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及时审核材料,材料不完整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完整的,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伤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鉴定委员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提前通知被鉴定人鉴定时间、地点和所需材料,被鉴定人要按时参加,身份核实无误后进行鉴定。对危重无法到现场的,可上门或委托鉴定。
结论与送达更及时:专家组依据相关标准提出鉴定意见,专家意见不一致时少数服从多数。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意见作出结论,结论书应载明被鉴定人及用人单位信息、伤病情介绍、鉴定依据、结论和权益告知等事项。鉴定委员会自作出结论之日起15日内送达被鉴定人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相关部门。同时,加强信息系统应用,探索线上办理,与多部门及医疗机构信息共享,核验材料真实性,优化服务,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
复查与再次鉴定有保障: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15日内可向省级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工伤职工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若伤残情况变化,可申请复查鉴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未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1年后伤病残情况变化,可重新申请鉴定。复查和再次鉴定程序、期限按相关规定执行。
素材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