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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版:一版要闻

丽水中院发布的食品安全犯罪审判白皮书显示:

家庭成员参与犯罪占两成

有26名被告人为13对夫妻

  本报讯 记者胡翀 通讯员李丽杰报道 近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丽水法院食品安全犯罪审判白皮书》,对2012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食品安全犯罪审判情况进行梳理分析。白皮书显示,2012年以来,丽水两级法院共审结食品安全犯罪199件,判处被告人314人,其中,家庭成员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比例约占两成。

  白皮书显示,相对于其他类型案件,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总量不大,但是呈不断增长趋势,其中2013年增幅最大。数据显示,2012年案件数量及被判处的人数分别为5件、7人,而这个数字到了2013年上升了700%、800%,分别为35件和56人,之后每年呈递增态势,今年1-9月份,这两个数据分别为34件、46人。

  根据审理情况分析,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多集中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犯罪金额相对不大,犯罪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22件,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24件,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31件,而5万元以下的案件为122件,占全部案件的61.3%,反映出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小、散的特点。

  学历层次低、家庭化犯罪,是此次白皮书披露的食品安全犯罪的一大显著特征。丽水全市法院5年期间审理的危害食品犯罪案件中,被告人身份均为个体商贩,生产销售规模较小,通常是在集市或街头巷尾,通过开小型店铺、摊点等方式进行经营。被告人学历层次较低:314名被告人中,初中学历以下的35%;初中学历的55%;高中学历的8%;高中学历以上的2%。从中可以发现:在基层县市区或农村中,这些被告人均没有较高的文化知识,就业途径较为狭窄,通常是从父辈、师父那里学到的食品加工工艺,成为谋生的主要出路。另外,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生产加工者呈现家庭化,在审结的199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有26名被告人为13对夫妻;家庭成员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比例约占两成。

  此次白皮书就对其中一些典型的夫妻共同犯罪的案件进行了披露:2012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项某某、彭桂某(系夫妻关系)购进鸡胸肉后,在丽水市莲都区关后村20号的出租房内利用红曲粉、咖喱粉等多种调色调味料将鸡胸肉切片加工成“里脊肉串”,并销往丽水各地。2014年七八月份,被告人项某某、彭桂某在江西省贵溪市志光镇理源村创办江西省月成食品有限公司,继续用鸡胸肉加工肉制品,或直接用保鲜膜包装出售,或使用印刷有“里脊肉串”、“喱脊肉串”等字样的包装袋包装出售,并雇佣被告人彭样某(系彭桂某的哥哥)在丽水负责销售、送货。

  截止2015年3月19日,被告人项某某、彭桂某生产、销售以鸡胸肉加工的肉制品,共计销售金额155万余元。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底期间,被告人彭样某参与销售的肉制品金额达79万余元。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项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二、被告人彭桂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三、被告人彭样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白皮书披露的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周某某与妻子卢某某(另案处理)在丽水市莲都区灯塔小区56幢楼下经营丽水市早安早餐店,被告人周某某负责和面、制作包子等,卢某某负责销售。2014年9月27日开始,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不能使用含铝添加剂制作包子、馒头等非油炸面制品的情况下,将添加了含铝的“香甜泡打粉”的面坯制作成白馒头、包子等放在店内销售。2014年11月12日,丽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丽水市早安早餐店进行检查,采样白馒头10只,经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检验,查获的白馒头中含铝为376.9mg/kg。经丽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组论证认为,长期摄入含有铝超过标准的食品会对人体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最终,被告人周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白皮书还就刑事政策、部门间的沟通机制以及判后监督帮教等方面,对打击和预防食品安全犯罪提出了相关措施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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