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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劳动者即辞即走 用人单位能否扣除 一个月工资?

  近日,羊大哥接到了温州、衢州等地数名读者来电咨询相同的问题:他们与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即辞即走,单位可以扣一个月工资吗?

  这几位读者在劳动合同还没到期时,就向单位申请离职,并且即辞即走,尽管离职原因各异,但单位都不同意员工当天就走,坚持要按照正常流程一个月后再离职,如果急辞要扣一个月的工资。有离职员工已被扣发上个月的工资。问单位的做法合法吗?

  劳动者离职有四种情形

  我国《劳动合同法》在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分别规定了劳动者协商离职、预告式离职、被迫离职、违法离职的四种情形。当然,不同的离职情形给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也是不一样的。

  一、劳动者提出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预告式离职,即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或者试用期劳动者提前3天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被迫离职,即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四、劳动者违法解除,即劳动者未按法律的规定予以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同的离职情形跟随不同权益

  由以上四种离职情形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不同的离职情形给劳动者带来的权益是不一样的。

  劳动者即辞即走,如果单位同意,即劳动者提出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那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采取预告式离职的,那么劳资双方一个月后解除劳动合同即可。

  劳动者即辞即走,如果单位不同意,但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者不光可以顺利地即辞即走,还可以向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即辞即走,如果单位不同意,属于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第四种离职情形,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种离职情形的劳动者,单位能扣一个月工资吗?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相对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明确劳动者在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单位是可以通过扣劳动者工资的方式要求劳动者赔偿单位的经济损失。

  由此可知,劳动者即辞即走,即使劳动者属于第四种离职情形,单位直接扣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于法尚有不妥之处。


浙江工人日报 维权 00002 劳动者即辞即走 用人单位能否扣除 一个月工资? 2016-11-21 2 2016年11月2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