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桐乡市辉旺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士兴;地址:桐乡市龙翔街道龙泾村)、桐乡市龙翔杨元印染助剂厂(法定代表人:魏建明;地址:桐乡市龙翔街道南环桥南100米)等2家企业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情形,依法分别作出桐市监处字〔2018〕19号、桐市监处字〔2018〕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桐乡市人民政府或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