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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法治

杭州一公证员 被吊销执业证书

  记者冯伟祥报道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但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公证员缪某竟然为不真实、不合法事项出具公证书,数量达11份之多。浙江省司法厅经调查后,近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缪某的公证员执业证书。

  公证员为不真实、不合法事项出具公证书,一年作出了11份

  据省司法厅查明:缪某在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办理的涉及财产的委托书公证,有11件存在人证不符、委托人系假冒的问题。现西湖公证处进行复查,已对其中的5件作出了撤销决定。

  省司法厅认为,缪某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未严格依法对当事人的身份和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在履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为不真实、不合法事项出具公证书,且数量达11份之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经省司法厅告知,缪某放弃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不要求举行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据此,省司法厅决定作出吊销缪某的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8年前就有人在网上举报

  记者从网上搜索发现,早在8年前,就有人在网上投诉缪某搞虚假公证。

  这个发布于2010年12月15日题为“寻求包青天”的帖子称,2008年12月31日,缪某出具(2008)浙杭西证民字第5067号公证书:邱全成“在我(缪某)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委托书》内容为邱全成委托瞿国伟等人为诉讼代理人起诉司迈特公司、陈孟儿,要求归还330万元借款。发帖者称,实际上在《委托书》上签字的并不是邱全成本人,而是另有其人。

  据记者了解,2008年12月31日,西湖公证处作出第5067号公证书,证明邱全成于当日来到该处,在公证员面前,在《委托书》上签名。《委托书》的内容为:因起诉司迈特公司、陈孟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邱全成委托瞿国伟律师、张祎琳律师助理为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2011年1月10日,西湖公证处作出“关于撤销第5067号公证书的决定”:“查明事实如下:一、委托人‘邱全成’于2008年12月31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委托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瞿国伟律师、张祎琳律师助理为诉讼代理人,就借款纠纷一案起诉司迈特公司、陈孟儿两被告。本处同日出具第5067号公证书。二、经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委托书》上‘邱全成’的签名笔迹不是邱全成本人所写。三、邱全成的弟弟邱全义承认在办理委托书公证时,邱全义代替邱全成在《委托书》上签署‘邱全成’的名字。”

  鉴于上述情况,西湖公证处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撤销第5067号公证书。

  前车之鉴。缪某没有从中吸取教训,一而再再而三地重蹈覆辙,最终被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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